國宗發〔20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統戰部、政府宗教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統戰部、民宗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務局:

    為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積極意義

    服務社會、利益人群是我國各宗教共同的傳統。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衆高舉愛國愛教旗幟,堅持走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道路,發揚濟世利人精神,積極參與和開展各種公益慈善活動,産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但是,與社會的需要和形勢的發展相比,一些地方和部門對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積極意義的認識還不夠充分,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相關政策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政策執行力度需要繼續加大;宗教界參與和開展的公益慈善活動管理還不夠規範,優勢和潛力有待進一步調動和發揮。

    當前,我國既處於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又處於社會矛盾凸顯期,發展公益慈善事業對於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國家號召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公益慈善活動。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有深刻的信仰基礎、悠久的曆史傳統、較高的社會公信度。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是新形勢下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必然要求,是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衆積極作用的重要途徑,也是促進我國公益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有益補充。

    二、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錶”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總目標,全麵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創新思路,積極支持和鼓勵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並依法予以規範和管理,引導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動健康有序開展,充分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衆在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和文化繁榮中的積極作用。

    (二)工作原則

    1.積極支持。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中央關於鼓勵宗教界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的重要精神,統一思想,協調一緻,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支持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努力調動好、發揮好、維護好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平等對待。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宗教界依法開展的公益慈善活動和成立的公益慈善組織,在稅收減免、政府資助、用水用電等方麵享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同等優惠,切實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

    3.依法管理。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加強對宗教界設立公益慈善組織、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規範和管理,引導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確保其健康有序發展。

    4.完善機製。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形成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宗教事務部門綜合協調、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的工作機製,合力做好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要幫助宗教界健全公益慈善機構,培育公益慈善隊伍,強化自律,完善監督,形成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長效機製。

    (三)目標任務

    各地和有關部門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相關政策進一步明確,管理協調機製進一步完善,政策執行力度進一步加大;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主動性、規範性、可持續性進一步增強,積極作用得到有效發揮。

    三、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主要範圍

    要根據宗教界自身的特點,引導宗教界揚長避短,在最能發揮自身優勢、體現自身價值的公益慈善領域開展活動。

    當前,重點支持宗教界在以下領域開展非營利活動:災害救助;扶助殘疾人;養老、托幼;扶貧助睏;捐資助學;醫療衛生服務;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法律和政策允許的、適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衆發揮積極作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動。

    四、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基本形式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界人士可以通過以下形式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一)為公益慈善事業捐款捐物。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捐贈收入、宗教服務收入、經銷宗教用品收入及其他法律法規未限定用途收入,宗教界人士的個人合法收入,可用於公益慈善活動。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以為重大災害救助以及涉及麵廣、社會影響大的公益慈善項目,號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衆捐款捐物。

    (二)設立公益慈善項目。具備條件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內設專門機構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宗教界可根據社會公益慈善需求和自身能力,結合本宗教的傳統,設立公益慈善項目。公益慈善項目的設立及活動開展情況,應當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

    (三)設立公益慈善組織。宗教界可以依法設立公益慈善組織。宗教團體可依照《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規定,申請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宗教界可依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設立基金會;依照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請設立為老年人、殘疾人提供養護、康複、托管等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並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申請設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並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宗教界依法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

    五、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可以享受的扶持和優惠政策

    國家鼓勵和支持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宗教界依法從事的公益慈善活動可以享受或者參照享受以下扶持和優惠政策。

    (一)宗教界依法開展的公益慈善活動和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受法律保護,享受與社會其他方麵同等的優惠待遇。

    (二)企業和自然人嚮宗教界成立的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現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

    (三)經國務院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成立的屬於社會團體的宗教界公益慈善組織接受境外捐贈人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扶貧、慈善事業的物資,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減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宗教界依法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社會福利機構,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資助補貼,其生活用電比照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執行,生活用水按居民水價執行。

    (五)享受法律和政策許可範圍內的其他扶持和優待措施。

    六、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要自覺維護國家利益,主動接受政府指導和社會監督,努力促進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

    (一)依法開展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時,應當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在法律和政策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動中傳播宗教。要自覺抵製各種以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為名進行的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製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不受境外勢力支配,不接受境外附帶政治和宗教條件的資助、捐贈和合作。

    (二)堅持自覺自願,註意量力而行。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應當堅持自願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宗教界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宗教界也不得以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為名嚮信教群衆強行攤派或變相攤派。宗教界開展公益慈善活動時,要充分考慮自身的承受能力和組織水平,結合自身實際和社會需求,突出特色,量力而行,避免因貪大求全,加重自身和信教群衆負擔,影響教務活動的正常開展。

    (三)規範科學運作,提高管理水平。宗教界開展公益慈善活動,要建立健全相關規章製度,製訂和完善工作規劃、報告製度、評估製度、信息公佈製度、財産管理製度,優化內部治理結構,培育專門人才隊伍,不斷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自我服務、自我完善的能力和水平,實現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動的長期化、製度化、規範化。

    (四)接受指導監督,註重誠信公信。宗教界開展公益慈善活動,要堅持非營利的原則,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管理、監督和檢查。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年度情況和工作計劃,要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宗教界設立公益慈善組織,開展公益慈善項目要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製度,單獨核算,實現公開、透明。公益慈善活動的資金來源和使用等情況,要定期以適當方式嚮社會和捐贈者公佈,接受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防止少數不法分子以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為名聚斂錢財和進行其他不正當活動。

    七、加強組織領導

    地方黨委、政府要把思想和認識統一到中央的精神和要求上來,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睏難和問題。要從實際出發,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公益慈善需求和宗教界自身實際,科學謀劃、合理統籌,研究製定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具體措施。

    有關部門要根據中央的要求,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指導、協調、支持和管理工作,確保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各項政策措施有效落實。民政部門要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做好宗教界依法發起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落實宗教界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統一認識,細化舉措,一視同仁地落實好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應當享有的價格、財政、稅收等方麵的扶持和優惠政策。宗教事務部門要加強調研指導,搞好協調服務,積極主動地做好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工作。對於社會需要卻又找不到業務主管單位、遇到登記難問題的宗教界擬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各級宗教事務部門可以視情擔任其業務主管單位,為其順利登記創造條件。在具體工作中,要註意發現先進典型,認真研究、總結和推廣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中湧現出的好形式、好方法和好經驗。對於在公益慈善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界依法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衆,要予以錶彰和獎勵,並予以適當的宣傳報道。對於宗教界在開展公益慈善活動中出現的違規募集捐款、拒不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製度等問題,宗教事務部門要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監管和查處。

    宗教團體要充分發揮主人翁精神和協同自律作用,積極採取措施,紮實有力地推動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動的開展。要結合本宗教特點和實際,製定本地區本宗教公益慈善活動規劃,加強對有關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界人士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指導和管理。要健全公益慈善活動的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可視情設立專門委員會,承擔信息溝通、資源協調、統籌指導等任務。

 

                                 國家宗教事務局

                                 中共中央統戰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民 政 部

                                    財 政 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